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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伤到眼睛会出现什么情况
伤到眼睛会出现什么情况,生活中意外往往是难以避免的,而且眼睛对于人体来说是极其重要的器官,它没有坚硬的铠甲也没有厚厚的皮肤保护,还会导致眼球受损。以下分享伤到眼睛会出现什么情况。
眼睛受伤的反应可能会出现眼球肿胀、出血、视力障碍等症状,如果结膜小血管破裂的话,一定要到医院进行治疗,在医生的指导下口服一些消炎的药物,或者是抹一些药膏来进行缓解,以免导致局部感染的情况。
如果患者眼睛受伤,是因为异物进入了眼睛,首先需要使用清水进行清洗,可以使用流动的自来水。其次,患者应当检查自己的眼睛,是否出现角膜或者眼睑皮肤受损的情况。
有的患者出现眼睛出血或者炎症,所以需要药物治疗。常见的治疗眼睛受伤的药物包括镇定止痛和缓解出血的药物,如果患者的炎症比较严重,需要服用头孢类药物,使用青霉素滴眼液、红霉素软膏等。
眼睛受伤可能会导致眼睛肿胀,需要通过冰敷的方式来减少皮下出血,患者应该在受伤的24小时之内冰敷。在受伤的24小时之后,患者可以使用温度适宜的热毛巾热敷,可以起到促进血液循环和活血化瘀的功效。
患者只有保持良好的用眼习惯,才能让受伤的眼睛更好的恢复。这些生活习惯包括不能长时间使用电子产品,多看绿色植物,不要经常用手去揉自己的眼睛等。
因此,如果一个人出现眼睛受伤这种疾病,必须到医院接受检查。有的人可能会因为异物进入眼睛而导致眼睛疼痛或者角膜受损,应当用药进行治疗。如果患者的眼睛出现了红肿的情况,可以使用冰块进行冰敷。除此之外,患者还需要保持良好的用眼习惯,有利于眼睛的恢复,比如保持眼睛清洁卫生。
该疾病是由于眼外伤造成的,其外壁由致密的胶原纤维和弹力纤维组成,具有一定的硬度和弹性,能够抵御某些外力造成的压力改变。但是,当钝性的力量过大时,会导致眼内压突然上升,导致眼球壁和眼内容不能做出相应的调整,从而导致球壁比较脆弱的地方出现爆裂,从而导致眼内压的改变。
眼球爆裂多见于眼外伤后,最常见的位置是角巩膜边缘,而在肢体肌肉下有可能出现巩膜破裂。眼球外壁有开放伤口、视力减退、眼内出血等症状。角膜、角膜缘、前巩膜、后巩膜等都是眼球外壁的开放性创伤。眼球内的组织经常脱落或嵌塞。眼压下降,可正常或增高;
前方或玻璃体积血、球结膜出血、水肿、角膜变形、眼球运动受到破坏的方向限制;有些病人因为破裂的伤口比较靠后,比如在眼球直肌下或者后部巩膜破裂,或者因为结膜完整,结膜下有大量的出血,所以很难被外界所察觉,这就是所谓的“隐性巩膜破裂”。
可以合并有虹膜根部裂离、白内障、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脉络膜视网膜裂孔、脉络膜视网膜脱离等。严重的眼外伤也会影响到周围的组织,导致视神经损伤、泪小管断裂、眶壁骨折等。如果不及时处理,细菌和其他的病原体就会从眼睛的创面进入眼睛,引起眼睛的感染,严重的会引起眼睛的失明。
眼外伤后如果有眼内出血、视力下降、眼内出血等情况,一定要及时就医。医生先做身体检查,以了解病人的总体状况。可以做 CT、B超、裂隙灯检查、眼压检查等检查,以便更好的理解和确诊。医师会对病人做一次细致的眼底检查,以确定其大小,部位,是否有眼内组织脱落或嵌塞。另外,还要做视力检查和眼球运动检查,以便对疾病有一个初步的认识。
CT或 B型超声:可发现眼环的连续性中断,眼球变形,眼球体积缩小,眼球直径缩小,眼球其他组织损伤。
根据眼睛的伤情来判断有没有角膜水肿、前房积血、虹膜根部离断、晶状体脱位等。如果要进行眼压治疗,以保护视神经和视功能,则要视病人的眼压而定。
综合考虑眼外伤的历史、眼球外壁开放伤口、视力减退、眼内出血等症状,综合体格检查、 CT检查、 B型超声波检查等综合检查,综合考虑患者的眼外伤情况。
眼部结构复杂,一旦发生眼外伤,必须立即就诊。通常情况下,需要进行外科治疗,具体的手术方案要视患者的病情轻重而定。手术后还要配合药物,防止感染。为了减少感染及外伤性的炎症反应,手术后应用抗生素及糖皮质激素。头孢他啶、万古霉素等是比较常见的药物。
视情况而定,尽可能地保存眼球,并将创面缝合,使其恢复正常。如果眼球的结构完全损坏,不能修补,则需要进行眼球切除手术。病情的严重程度、治疗方案、治疗时机、年龄体质等都会对该病的治疗周期产生一定的影响。治疗的'费用会因选择医院、治疗方案、医疗政策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眼球破碎伤是一种比较严重的眼外伤,由于眼球爆裂伤的冲击力很大,会影响到整个眼球组织,导致视力很难恢复,甚至连眼球的结构都很难保持,需要做眼球切除手术。严重时需要进行眼球切除术,以消除病人的视力。这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疾病,通常人的视力很难恢复。
在平时的生活中要保持乐观的态度,要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通过合理的运动和治疗,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病情的恢复。由于病人突然受到伤害,并有不同程度的视力减退,病人容易产生恐惧、焦虑的心理,有些病人甚至会产生悲观、消极的情绪。
家属要多与病人交流,了解病人的心理状况,对病人采取温和的态度,鼓励、安抚病人,用热情感动病人,给予病人心理上的支持。同时,病人的家人也可以多了解一些关于该病的知识,并将其成功的案例告诉病人,让病人建立战胜疾病的信心,并主动与医生进行治疗。
术后要尽量避免过度劳累,术后24小时之内一定要卧床,尽量减少头部的活动,以免造成眼内创伤的出血,流入前房,造成眼内压力增高,造成眼组织损伤,影响术后视力的恢复。第二天可以在床上或下床,视情况而定。
患者的家人要给病人提供安静舒适的居住环境,并定期打开窗户,以保证房间的新鲜。在康复过程中要注意多休息,要有足够的睡眠,不要过度疲劳,以利于身体的恢复。如果身体条件允许,可以进行锻炼,以增强体质,增强免疫力。术后病人要注意个人卫生,不要用手揉碰术眼。
眼睛要保持干净和干燥,如果有渗出的液体和液体,应立即更换干净的消毒纱布,并用十字带进行包扎,不要用流动的水冲洗脸部,避免污染眼睛,引起感染。家庭成员可以在家里做一些适当的调整,以便于病人在家里活动,避免意外摔倒和碰撞。出门的时候要带上家人,以免出现什么突发事件。
所谓机械损伤是外力损伤,特别是钝器和工具损伤,导致穿孔和非穿孔损伤。这种类型的眼外伤会有疼痛、视物不清或者不能视物以及流血等严重症状。
非机械性损伤的情况通常以高烧引发和辐射引发居多,发生这样情况后眼睛会有胀痛、视物模糊、眼部红肿、流泪、干涩以及异物感等症状出现。
化学损伤引起的眼外伤,发病人大多是从事化学研究和教育的工作人员,当然日常生活中也有可能被强腐蚀性化学物质伤害眼睛。化学损伤发生后,眼睛明显的症状是刺痛和灼热感,也有伤员失明的情况。
二、脑部受伤时,瞳孔和肢体的反映是什么
脑干损伤时双侧瞳孔时大时小、变化不定是脑干损伤的特点,持续性深昏迷是脑挫裂伤表现。脑干损伤一般病情比较严重,可能会造成双侧瞳孔不等大,瞳孔外形不规则等变化,并且脑干损伤容易形成枕骨大孔疝,危及生命。
原发性脑干损伤病人,伤后常立即发生昏迷,轻者对痛刺激可有反应,重者昏迷程度深,一切反射消失。昏迷为持续性,时间多较长,很少出现中间清醒或中间好转期,如有,应想到合并颅内血肿或其他原因导致的继发性脑干损伤。
眼球活动和瞳孔调节功能由动眼、滑车及外展等脑神经管理,它们的神经核均位于脑干,脑干损伤时可有相应变化,临床上有定位意义。中脑损伤时,初期两侧瞳孔不等大,伤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应消失,眼球向下外倾斜;两侧损伤时,两侧瞳孔散大,眼球固定。脑桥损伤时,可出现两瞳孔极度缩小,光反射消失,两侧眼球内斜,同向偏斜或两侧眼球分离等征象。
这是中脑损伤的重要表现之一。因为中脑前庭核水平存在促进伸肌收缩的中枢,而中脑红核及其周围网状结构是抑制伸肌收缩的中枢所在。两者之间切断时,便出现去皮质强直。表现为伸肌张力增高,两上肢过伸并内旋,下肢亦过度伸直,头部后仰呈角弓反张状。损伤较轻者可为阵发性,重者则持续发作。
3.1、保护中枢神经系统,酌情采用冬眠疗法,降低脑代谢;积极抗脑水肿;使用激素及神经营养药物。
3.2、全身支持疗法,维持营养,预防和纠正水、电解质紊乱。
3.3、积极预防和处理并发症,最常见的是肺部感染、尿路感染和褥疮。加强护理,严密观察,早期发现,及时治疗。对于意识障碍严重、呼吸功能紊乱的病人,早期实施气管切开至为必要,但气管切开后应加强护理,减少感染机会。
3.4、对于继发性脑干损伤应尽早明确诊断,及时去除病因。若拖延过久,则疗效不佳。
3.5、恢复期应着重于脑干功能的改善,可用苏醒药物,高压氧舱治疗,增强机体抵抗力和防治并发症。
1、妥善安置病人,根据病情采取适当的卧位,平卧时头转向一侧,避免呕吐物误入气管,血压低时应去枕平卧。
2、有假牙病人应取下,以防假牙脱落、堵塞呼吸道引起窒息,防止咬伤舌头。
3、保持呼吸道通畅。如有舌后坠时口腔可放置通气道,定时吸除口腔内分泌物。病人咳嗽、舌咽反射差,痰多不易吸除,应早气管切开。
4、躁动的昏迷病人,要保护病人,加床挡或适当约束,防止坠床。
5、昏迷病一切感觉低下,应用热水袋、冰袋时,防止烫伤、冻伤。
6、预防肺炎、褥疮、泌尿系感染三大并发症。
7、保护眼睛:长期昏为病人有眼睑闭合不全者,应保持双眼部清洁,防止角膜干燥而致角膜溃疡,定时滴入眼药水,长其不能闭合双眼可暂时将上下眼睑缝合。
8、去脑强直是脑干损伤的一个重要症状,除药物治疗,双上下肢要保持其功能位置,防止肢体强直。
9、为了保持病人的营养,不能从口进食者,应由鼻胃管供给营养。
饮食均衡,多吃水果蔬菜等高纤维食物,多吃鸡蛋、大豆等高蛋白质食品,注意饮食清淡,可进行适量的运动。
忌烟酒、戒辛辣、咖啡等刺激性食物
三、眼部受伤到什么程度算轻伤
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儿童达 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 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 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 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 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手损伤(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足损伤(一)2节趾骨骨折;(二)缺失1个趾节;(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二十七条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四条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 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 1厘米。
第四十条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五条烧、烫伤(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三度0.1%以上。(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三)呼吸道烧烫伤。第四十六条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五十三条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第五十六条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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