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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割双眼皮对考警校体检有影响吗
一般来说,割双眼皮不会对考警校体检造成影响。考警校体检主要是检查身体健康状况,包括视力、听力、肺功能等方面。割双眼皮手术只是一种美容手术,不会影响视力和身体健康。但是,手术后需要注意伤口恢复和消毒,以免感染,影响身体健康。因此,在进行手术前应该咨询医生,并在手术后认真遵守医嘱,以保证身体健康。
二、换摩托车驾驶证体检哪些项目
摩托车驾照体检项目包括身高、视力、辨色力、听力、上肢、下肢、躯干颈部检查。
想要报考或更换摩托车驾照,都需要体检。顺利通过体检,方可参加考试或者成功更换驾照。
首先是身高,身高150以上方可驾驶中型客车准驾车型;其次是视力及辨色力。
摩托车驾照要求双眼裸眼或矫正后视力达到4.9以上,并通过辨色力试验,无红绿色盲方可驾驶,摩托车驾驶证要求上下肢健全,运动功能正常,每只手拇指完整,除拇指外应有三指正常。此外躯干及颈部应无运动障碍。
办理摩托车驾照体检应选择县级以上医疗单位,体检正常方可安全驾驶。
三、学车体检什么项目
学车体检主要是检查心电图、血压、身高、体重、听力、背脊力、视力、色觉等。
血压必须控制在正常范围内,学车体检不验血,所以无须空腹。视力要求是色觉正常,视野正常,同时双眼或单眼的裸眼视力或者矫正视力(可戴眼镜)要求达到0.8或4.9以上,没有红绿色盲、色弱,听力必须达到正常范围。听力,两耳相距50厘米,声源方向可辨别。上肢、手和拇指都是健全的,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四肢和手指活动。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齿轮车,下肢长度不等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驱动自动挡的汽车右下肢应完好。躯干和颈部不能有明显的运动障碍。
四、考驾照体检哪几项
1、考驾照的体检项目包括:身高检查,视力检查,辨色力也就是红绿色盲检查,听力检查,上肢检查,下肢检查,躯干、颈部检查,7个体检项目。
2、其中辨色力仅是检查有是否为红绿色盲,其它体检项目需要符合考取对应驾驶证的身体条件要求,才可以申领对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五、考公务员体检有哪些项目
人社部发〔2016〕140号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公务员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公务员局组织医学专家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标准》第一条修订为: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二、将《标准》第二条修订为: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三、将《标准》第三条修订为: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四、将《标准》第六条修订为: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五、将《标准》第七条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六、将《标准》第八条修订为:恶性肿瘤,不合格。
七、将《标准》第九条修订为: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八、将《标准》第十九条修订为: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九、将《标准》第二十条修订为: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十、《操作手册》根据《标准》上述条文修订情况作了相应修订。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标准》和《操作手册》,切实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在具体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附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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